道德法律,两者有别
尽管中国“情色六月天”案的判决结果被网民们批评为“法制的退步”,但稍微令人宽慰的是,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期间某些“形势犯”因多交几个异性朋友或者跳跳黑灯舞就被入罪、媒体和舆论也一面倒地抨击他们的情况不同,这一次,不仅网民们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一些媒体和学者更进一步呼吁“反省”淫秽品法。
《中国新闻周刊》最近的一篇相关报道,除了质疑此案判决结果之外,还进而探讨了中国传统的“万恶淫为首”的道德观念在今天的种种演变,认为在道德标准不断变化的中国,有关的立法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但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不仅应该反映道德观念的变化,立法更应该与道德拉开一定的距离: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就是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近来,一直与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中的“中世纪式”性蒙昧作斗争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自己也在中国成了争议风波的焦点人物。但综观那些批评她的言论,我却发现,她的观点和著述在很大程度遭到了误读。例如,有人指责李银河鼓吹一夜情、换妻、群交等行为,便是曲解了李银河观点的本意。我所看到的李银河的所有言论,说的都是:你完全可以对一夜情、换妻、群交等行为作道德评判,但你不应该把你的道德评判作为司法定罪的标准;李银河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双方是成年人,二、没有强迫,三、不在公共场合,就不构成犯罪。
在《淫秽品法批判》一文中,李银河也说得很清楚:“厌恶不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趣味和道德不关法律的事。”
网上一篇题为《法律不能滑入道德批判》的帖子说得更为直截了当:“道德的领地,风能进,雨能进,司法权却不能进。”
当然,道德和法律的剥离,如果有一天不仅能够出现在某些学者、网民、媒体的呼声之中,而且也能够落实在立法的变革和司法的改良之中,那时我们才能说,中国的法制的的确确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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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玲玲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5-24 11:08:00 来自: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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