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提案第0162号 城市建设类(09)号(全文) 主题词: 房地产 法制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建设部研究办理
案由: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加快立法工作的建议案
第一提案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民革中央 界别:民革
内 容: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直接面向千家万户,与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联,它的规范运作有助于城市的繁荣与稳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但随着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各地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做的调查表明,部分大城市物业管哩的问题在相关部门的投诉超过了30%,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造成了市场和社会的不稳定。
当前出现物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涉及到观念、机构、体制、市场、法制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特别是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致使物业管理市场不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面主体的权力、义务不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政府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管理的体制问题
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如同“父子”、“兄弟”关系,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造成了很多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诸如质量缺陷、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纠纷、不切实际的承诺等,推给所属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解决不了,必然带来对业主的投诉相互推诿,引起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
此外,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没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真办理物业的接管验收手续,建管脱节,代人受过。
二、物业管理服务价格问题
当前,物业管理收费的主要依据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收费原则主要是考虑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承受能力,这就使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脱离,未体现质价相符的价值规律。《办法》仅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做出规定,而大量非住宅物业管理收费缺乏依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构成不明确是引发当前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
物业管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派出所以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他们之间的诸多权力义务关系不清给物业管理造成困难。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上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法律上尚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一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来较多问题,就给物业管理造成了先天不足。再如:一个住宅小区的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用,哪些维护养护费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还没有明确界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经济合同的一方主体,其性质、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还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相关行政部门在社会管理职能上的关系没有理顺等,都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物业管理是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
范文库(FwKu.Net)致力于提高您的应用文写作水平,仅应是您日常生活中的辅助工具。站内文章仅供您参考之用,请注重自身能力的提高!
编辑:玲玲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24 22:14:27 来自:
上一篇文章: 在海南省设立民族自治州问题研究提案议案
下一篇文章: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