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特别是在建置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从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族自治地区的建置得到更加规范和完善。
海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最典型的省份之一,完全具备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州,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法定条件。海南在广东省管辖时,已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成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7年12月,因海南建省办特区,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海南省管辖下的民族自治县市级建置,使海南省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建置出现中间断层,对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设立建置不应存在的空档。同时民族自治法对我国经济特区中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制度、建置等问题没有特殊的界定。因此,在海南经济特区中设立民族自治州是贯彻落实民族自治法的具体体现,完全符合海南省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今天,我们恳请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其理由和依据是:
一、在海南省设立民族自治州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是完全符合海南省情和海南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追史溯源,自古以来,海南岛就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尤其黎族,是海南最早的居民。汉元封元年(公元前 110年),汉武帝在海南设置珠崖,儋耳二郡,下辖16县,从汉末至南北朝,从南北朝至唐代、五代,从五代至宋元明清时期,各代王朝为了加强对海南岛的开发和统治,都分别在海南设立了郡、州、县级建置。在近代,海南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出生入死,浴血奋战,在海南少数民族地区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47年6月,琼崖特委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在白沙、保亭、乐东等县建立起了第一个“民族边区行政委员会”,设立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3月,“民族边区行政委员会”改为“琼崖少数民族行政委员会”。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同年7月1日,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在乐东县抱由镇成立,并设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较早成立的自治区之一。1955年10月,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从乐东县抱由镇迁到通什镇(现五指山市),并改名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区域不变,土地面积约占海南岛的一半。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时期的影响,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从通什镇搬到海口市,与海南行政公署合署办公,自治州名存实亡。1961年,在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从海口迁回通什镇,并恢复行使自治州自治权。十年文革期间,自治州一度瘫痪。粉碎“四人帮”以后,自治州得以恢复。1987年,为适应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自治州再次被撤销,由海南省所辖下的保亭、陵水、琼中,白沙、昌江、乐东等县设立自治县级建置。
原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地域有东方、乐东、白沙、琼中、保亭、陵水、昌江、通什(现为五指山市)、三亚等9个市县,地域面积1.6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陆地面积的一半,有黎、苗、回等30多个少数民族。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海南少数民族总人口136万,其中黎族人口124.86万,是我国人口超百万的少数民族黎族主要聚居地。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海南省情的实际出发,海南少数民族地区没有理由不能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没有理由不能设立民族自治州级建置。海南省的少数民族人民应与全国少数民族人民一样,在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创办海南经济特区中,只能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自治州,行使自治法赋予的民族自治权力和义务,才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才是海南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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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丽丽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24 22:12:38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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