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有些案件的接警出警上不够及时,有拖拉现象;二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有推诿现象,工作时不太尽职;三是对有些案件的侦查工作抓得不紧,督促不力;四是对非管辖内的违法甚至一般犯罪行为未予制止,能躲就躲,能不管就不管,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五是对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律师来访,有冷淡、不耐烦的表现,特别是对于律师的会见有拖延的现象。七是在工作中有时作风不扎实,吃苦精神不强,有些工作不细致,强调的多落实的少说的多干的少。
第四,以身作则,勤政廉洁方面,做得不够,问题较多。主要有:一是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涉及对个别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的处理上,有因工作关系而接受有关单位吃请现象;二是因工作关系有安排高标准招待。高消费娱乐活动现象;也有给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赠送礼物现象;三是有假公济私现象,如公车私用办私事现象;四是有接受下级送给的礼物现象。即在春节时,接受个别干警送给的烟、酒、水果及食品;春季,接受干警送的茶叶(用于工作招待),五是在遵章守纪上有迟到,上班时间办私事的现象;六是在管理上有不严,不大胆的表现,有时对有些问题的处理民主意识不强,与其它领导商量、通气不够;有时头脑不太冷静,处理问题不太妥当。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辖区治安稳定带来了一些隐患,为队伍建设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以致于这几年来,单位也多次出现干警违纪和违章现象。出现这些不良现象,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影响。在这一个多月中,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思想根源。从主观上查找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即在处理问题时,明知有些方法不妥或不合法,但碍于上下级情面,关系单位情面,便不再坚持,认为“反正有领导指示,即使错了也有领导担着”。对下属的管理方面也同样存在好人主义思想,能过则过,能不批评就不批评,能不得罪就不得罪。
二是存个人主义思想。即在处理有些问题时,特别是涉及干警违法乱纪行为时有时会考虑到个人的声誉,更要考虑到刑警支队这个集体的利益,因而不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存在享乐主义思想。即在接待上有贪图享受的意识,吃讲档次,穿讲名牌,行讲排场,玩讲时尚,而淡化了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观念。
四是存在形式主义思想。即在工作中,只求形式,不深究落实,制度制定的具体但落实不够;开会部署的有力但具体实施得不足;工作时只求是否做了,不求做得好坏。 五是有官僚主义思想。即在工作中,对有些问题亲自调查研究的少,听取汇报的多;直接参战体验的少,指挥安排的多;强调别人实施的多,自已亲自落实的少。特别是对干警的思想,生活、学习等情况了解不够,不能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六是政治理论学习抓得不够,政治思想认识不能紧跟形势的要求。每次除了参加上级和单位组织的学习外,只是看文件,连报纸,电视新闻等也很少顾及,更谈不上学习政治理论书籍。因而,世界观的改造也就不能及时与党的理论要求相结合,存在的私心杂念也就不能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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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强子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1 15:08:00 来自:本站采编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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