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半年,劳动合同就到期了,辞职的欧小姐除了被单位要求付5万元的违约金外,还要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
该案几经波折,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辞职者要付5万元违约金,但不必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保证书。
案情:辞职被要求签竞业禁止保证书
欧小姐原是某电化公司的营销人员,和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10月16日至去年10月15日止。合同第21条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5年,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应赔偿给公司人民币5万元整。去年4月14日,欧小姐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要求她按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写下竞业禁止保证书(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后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欧小姐随后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不用签保证书 要交一定赔偿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及欧小姐所从事的岗位,均无法明确表明她掌握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因此她不必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违反合同所要承担的责任,按对等原则欧小姐应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至于5万元赔偿金,由于所签合同只写明劳动者违约如何赔偿,没有写明公司如果违约应如何赔偿,显失公平,此项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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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丽丽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2 15:55:46 来自: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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