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x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0x年4月8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美国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美国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美国“去向不明”。为此,服装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在美国的培训费。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李某应按约定赔偿服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支付服装公司培训费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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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丽丽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10 15:56:01 来自: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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