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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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丽丽 作者:本站整理 时间:2007-6-25 21:40:15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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